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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类别参考

第 十一 类 灯具家电

照明、加热、蒸汽发生、烹饪、冷藏、干燥、通风、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。

*【注释】"本类尤其包括: ——空气调节装置; ——电或非电的暖床器,暖水袋,长柄暖床炉; ——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: ——电水壶; ——电热服装 ——电烹调用具。 本类尤其不包括: ——制造蒸汽的装置(机器部件)(第七类);

【1101】-照明用设备、器具(不包括汽灯、油灯)

【1102】-喷焊灯

【1103】-汽灯,油灯

【1104】-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(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,食品加工机器)

【1105】-制冷、冷藏设备(不包括冷藏车)

【1106】-干燥、通风、空调设备(包括冷暖房设备)

【1108】-水暖管件

【1109】-卫生设备(不包括盥洗室用具)

【1110】-消毒和净化设备

【1111】-小型取暖器

【1112】-不属于别类的打火器具

【1113】-核能反应设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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